问题一:开具的建筑设备租赁费发票,是否需要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答复:建筑设备租赁费发票不需要有备注栏注明。但是若是配备了操作员的,属于建筑服务,需要有备注栏注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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