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相关的税务新口径

税局又出新口径了,今天来讲讲大家比较关心的两个问题:

  1. 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
  2. 提前发放两个月的工资,该如何做账?

问答:工资未发却先申报个税?

问题:你好,我2020年2月工资未发,但是公司已经给我报税,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以及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税款的计算,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申报。

通俗解释就是,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工资的当月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15日前进行申报,而无论发放的是什么时候的工资。也就是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

理论上,工资有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税款申报期

  • 工资所属期:工资薪金所属时间
  • 工资发放期:工资薪金所得时间
  • 税款所属期:个税代扣(应税)时间
  • 税款申报期:个税代缴(申报)时间

工资薪金所属时间,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的!

权责发生制:以本期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也就是说,工资是哪个月的,就是哪个月的费用,而不管是否实际支付,这就是权责发生制!

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对于个税代扣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

简单来说就是,遵循现金收付实现制原则,支付时产生代扣义务,不支付就不产生!也就是说,工资未发,不能先代扣代缴个税。这个做法不合理,有违收付实现制原则。

举个例子

例:2020年7月公司招聘了一批大学生,7月份入职,由于大学生各种手续办理,7月工资和8月的工资都合并到9月发放了。

有人就会问:连续两个月没有发工资,在9月一次性申报两个月工资,扣减基数只有一个月5000,怎么能更好办法申报?

我们可以在申报的时候,填写任职受雇时间为实际受雇时间为7月1日,则扣除数是按照7-9月3个月的扣除数来计算,不是按照一个月。

所以在会计核算上,7、8月都是需要计提工资的,假如都是6000,那么

7月、8月分录分别为:

借:管理费用-工资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

那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做申报的时候,因为我们是7月份入职,那么任职受雇时间就是7月1日。

图01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

从7月开始就需要按月申报个税,7月所属期和8月所属期都是零申报。

图02

9月实际发放时,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这里假设社保还未实际从工资中缴纳,社保扣除等实际支出时候在当月扣除即可。

总结:只有应发工资,没有实发工资时,员工无纳税义务,企业应代扣的个税为零,次月个税申报也为零。

话题延伸:提前发放两个月工资怎么做账?

如果公司这个月效益较好,提前发放了下个月的工资,又该如何申报纳税呢?

例:9月提前发放了10月工资,其中9月工资2800,10月工资3000,怎么扣个税?

简单来说,就是工资在哪个月实际发放,个税就在哪个月扣,然后次月15日之前申报。

所以9月提前发放10月工资,个税也应该在9月份扣缴,10月15日前申报。

计算个税:一个月内取得两个月的工资,合并计征个税。所以应纳个税为:(2800+3000-5000)x10%-105=125

附:工资计提支付会计分录~

工资计入管理费用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2、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3、申报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作者: H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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