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相关的税务新口径

税局又出新口径了,今天来讲讲大家比较关心的两个问题:

  1. 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
  2. 提前发放两个月的工资,该如何做账?

问答:工资未发却先申报个税?

问题:你好,我2020年2月工资未发,但是公司已经给我报税,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以及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税款的计算,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申报。

通俗解释就是,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工资的当月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15日前进行申报,而无论发放的是什么时候的工资。也就是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

继续阅读“个税申报相关的税务新口径”

自然人代开的发票到底需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

自从金税工程三期上线以来,发挥了越来越大的威力,在各个税种上都进行了相当多的风险比对,尤其是在个税方面,除开正常工资薪金预扣预缴的情况外,更多的单位接触到了没有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在支付报酬后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给单位埋下了相当大的税收隐患,此篇文章带领大家一起掌握,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涉及到代扣代缴个税的情况。

首先,我们先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当中规定,个人所得税中的“八项所得”:

继续阅读“自然人代开的发票到底需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